一、制定的必要性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于2020年8月出臺了《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下稱《指導意見》)文件,省醫療保障局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轉發了該《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在結合我市實際基礎上,我局轉發《指導意見》的同時提出幾點貫徹意見,形成《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送審稿)》。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轉發《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醫保發〔2020〕32號)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允許部分特殊人群中途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通知》(陽人社發〔2014〕300號)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70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一)新生兒參保
根據陽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繼續有效的、廢止的、宣告失效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市級部門規范性文件》(陽府﹝2016﹞16號)文件規定,陽江市人民政府《印發<陽江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陽府﹝2011﹞43號)文件已于2016年6月30日失效,新生兒隨母報銷的規定已無政策依據。因此,根據《指導意見》第三大點第(三)點“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對已使用父母姓名參保的新生兒,醫療保障部門應要求其監護人盡快更新信息。新生兒未在規定時間內參保居民醫保的,按所在統籌地區具體規定執行”規定,新生兒需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自行參保才能享受待遇。考慮到部分人員在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未能及時到公安部門進行戶口登記,經咨詢司法部門意見,結合我市歷年來的做法,將新生兒參保登記時間延長至出生后一年。對于出生后死亡且未及時進行戶口登記的新生兒,允許其持《出生醫學證明》和《死亡證明》以父親或母親名字及虛擬身份編碼參保(編碼規則為XSE441700+出生年月日+序號)。根據陽人社發〔2014〕300號規定,結合我市歷年來做法,新生兒未在出生后一年內參加出生當年城鄉居民醫保的,逾期不予補繳。
(二)特殊人群中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對于特殊人群的定義,除按照《關于允許部分特殊人群中途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通知》(陽人社發﹝2014﹞300號)規定的退役軍人、新遷入統籌區戶籍人員、中途轉入統籌區就讀學生、刑滿釋放人員等幾類人員外,新增被判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員。
(三)跨制度參保待遇銜接
根據《指導意見》第二大點第(三)點“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滿后暫停原參保關系”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將有關情況分為兩類:
(一)城鄉居民醫保轉職工醫保。參保人已繳納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保費的,中途參加職工醫保(包括自由人身份參保),在職工醫保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內,其可繼續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二)職工醫保轉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連續繳費2年的(連續繳費定義指參保人2年內連續繳納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醫保或兩種制度互相轉換),中斷繳費時間在3個月內的,則從醫保經辦機構接收到稅務部門的繳費到賬信息當天起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參照特殊人群中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規定,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醫保退費
醫保退費分為兩種情形:
(一)職工醫保退費。符合退費條件的職工醫保參保人申請退費時其個人賬戶款項已經劃撥到賬的,因個人賬戶款項已無法回退,因此該類人員申請退費的不予支持。
1、普通人員退費:參保人在繳納城鄉居民醫保后,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重復繳費、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的,可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依申請為個人辦理退費。我市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開始時間為繳費的次年1月1日,因此,各級稅務部門受理城鄉居民醫保退費截止時間為繳費當年12月31日止。參保人申請退費時,原使用銀行簽約劃賬繳費的原則上優先使用簽約的銀行賬戶進行退款;沒有使用銀行簽約劃賬繳費的,則由參保人提供退款銀行賬戶信息進行退款。根據省社保局和審計部門對于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劃撥的有關要求,退款賬戶原則上必須是參保人本人,因特殊原因需退款到他人賬戶的,需提供賬戶人與參保人的身份關系證明。對于退費流程,簡化原需申請人多部門多次跑腿的流程,將退費流程更改為:參保人發起退費申請的,由稅務部門統一對參保人身份資料和退款銀行賬號信息進行登記,并加具意見后交醫保經辦機構進行退費。
2、困難人員退費:簡化原需申請人多部門多次跑腿的流程,并防止重復退費,將符合資助參保的困難人員申請退費流程更改為:已自行繳納城鄉居民醫保的困難人員,各級稅務部門辦事窗口不再受理困難人員退費,由醫療保障部門收集已自行繳費的困難人員身份資料和退款銀行賬戶信息,制作批量退費名單,醫療保障部門與稅務部門聯合加具意見,交醫保經辦機構進行退費。
(五)政策銜接問題
為確保政策順利銜接,對于在新政策執行開始之日前出院的新生兒按照原政策執行,在新政策執行之日起出院的新生兒按照新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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